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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庆市旅游从业人员守则(2005-3-1)
一、要爱国守法,明礼诚信。不搞地方保护主义,从小团体及个人利益出发,损人利己,损公肥私。
  二、要热情周到,优质服务,不玩忽职守,借故拖延、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有意刁难,怠慢服务的对象。
  三、要公平合理,明码实价。不越权擅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要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强买强卖,不坑、蒙、拐、骗顾客。
  五、要廉洁自律,按章办事。不行贿、不受贿、不索贿。不违反规定索取或接受各种回扣、手续费、劳务费等。
  六、不违反旅游行业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凡违反以上守则的,视情节轻重相应作如下处理:
  1、责成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
  2、由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及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罚款或取消经营资格和处罚。
  3、由市旅游发展局通报批评。
  4、由新闻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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